湖南巨资兴修水利提升抗旱能力******url:https://m.gmw.cn/2023-01/04/content_1303243185.htm,id:1303243185
新年伊始,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的铁山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的施工现场,大型工程机械轰鸣,施工车辆来回穿梭,工人们干劲十足,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
铁山灌区设计灌溉面积85.41万亩,是湖南已建成和投入运行的第二大灌区,滋养着“湘北粮仓”。“在抗击2022年的大旱中,铁山灌区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灌溉运行时间、灌溉水量都创了新纪录,我们继续对灌区提质改造争取发挥更大作用。”岳阳市铁山供水工程事务中心副主任张百义告诉记者。
在抗击2022年的夏秋冬连旱中,湖南省一系列水利工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减轻了旱灾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部分地区也暴露出存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工程性缺水矛盾比较突出等短板。
湖南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湖南省2022年冬修水利投资规模与增速、在建项目数量均创历史新高,计划执行进度明显快于往年,截至目前,已完成水利投资超过558亿元。针对大旱中暴露出的短板,湖南在推进重大水利工程、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的同时,重点推进洞庭湖区北部补水二期工程、68处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14处大中型灌区渠道“中梗阻”畅通行动和1万处农村小水源供水能力恢复等抗旱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水源保障和灌溉能力。
湖南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电处处长朱健荣告诉记者,湖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采取“以奖代补”模式,组织群众自选、自建、自管农村小水源供水能力恢复建设工程。同时广泛推广“以工代赈”模式,引导各地将山塘河道清淤疏浚、渠道整修等工艺简单的项目交由村民实施。
记者 周楠 长沙报道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